陳嘉珍

陳嘉珍(1949-),臺灣臺中人。 1949年7月12日出生於臺中大雅鄉(今臺中市大雅區)。父親從事縫紉機製造,母親為家庭主婦。由於親戚們曾在二二八事件中遭遇不公與委屈,因而對國民黨心生不滿,自十多歲起便逐漸意識到臺灣應朝向民主與自由的方向發展。 依判決書指涉,案發時陳嘉珍為陸軍步兵第三訓練中心第一營第一連二兵。1968年1月12日,陳嘉珍在同連戰士伍金水所使用之1-030號政治課本內國父遺像及總統玉照上,書寫「共匪頭目」等反動文字,並於總統玉照及國旗上描繪五星旗圖案。翌日(1月13日)即被送往干城營區軍事看守所禁閉室,在一個月的禁閉期間長達一個月,遭受刑求。其後,先被移送至軍事看守所羈押一個月,再送交軍事法庭審判。 1968年7月4日,陸軍訓練作戰發展司令部簡易審判庭的57年度判字第177號,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圖畫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判決確定後,移送臺東泰源監獄服刑。服刑期間,除關押於押房外,多數時間從事砍竹子、殺豬等外役工作,亦曾被派往參與貝殼畫生產作業。1971年7月12日刑滿出獄。 1971年出獄後,因父親裁縫機事業經營不善倒閉,陳嘉珍前往臺南發展,白天從事針車保養、縫紉機修理,晚上於夜市賣水果,待夜市生意發展逐漸穩定後,辭去白天工作,專心投入於夜市賣水果,兼擺地攤販售拆船貨,如四方型電風扇、電鑽等商品。 其於2005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7月經第4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圖畫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顧濟慶之供述為據。惟其在政治課本之國父遺像及總統玉照上書寫「共匪頭目」等反動文字,並在總統玉照及國旗上畫有五星匪旗圖案,屬思想層次之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參考資料:臺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訪談計畫 (下冊)」〉,臺北:財團法人台灣民主基金會,2010。

 

延伸閱讀:

〈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訪談計畫 (下冊)」〉,本館圖書室館藏網址https://libm7.moc.gov.tw/webopac/dy.aspx?db=M7_nhrm&key=5&str=B012668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步兵第三訓練中心一營一連二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判字第0177號
    •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