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珍

陳嘉珍(1949-),臺灣臺中人。 依(57)判字第1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步兵第三訓練中心一營一連二兵,其在同連戰士伍金水所使用1-030號政治課本之國父遺像及總統玉照上書寫「共匪頭目」等反動文字,並在總統玉照及國旗上畫有五星旗圖案。1968年1月13日被羈押。1968年經陸軍訓練作戰發展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圖畫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71年7月12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5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7月經第4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圖畫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顧濟慶之供述為據。惟其在政治課本之國父遺像及總統玉照上書寫「共匪頭目」等反動文字,並在總統玉照及國旗上畫有五星匪旗圖案,屬思想層次之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步兵第三訓練中心一營一連二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判字第017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