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陶環
- 陳陶環 女 1913年出生 1991年卒 浙江 紹興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陶環,1913年生,女,浙江紹興人,1958年被捕時46歲。南昌中學肄業,為雲林縣安慶國民學校之代用教員。被控就讀南昌中學時即思想左傾,參加許多共黨活動,以及參加過所謂的抗戰大學,後於其夫傅復生介紹下參加共產黨。1948年與共黨同路人余振瀛共商來臺,宣傳中國必將全部赤化,臺灣終將於1、2年內赤化等事。陳陶環攜子女來臺,1958年9月1日被捕接受偵訊。不過陳陶環否認自白書所記曾在1938年參加共產黨一事,亦未參加任何小組會議,此乃受調查局誘騙,並無此事。但調查局堅稱她來臺之後,並未自首,是以參加共黨行為仍在繼續中,並認為她來臺非善意,指控她曾煽惑朱和猷竊取虎尾機場飛機投共。1961年8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9)警審特字第30號判決書以「參加叛亂組織」被判處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傅小平、傅滌仇等人於1999年5月4日代表陳陶環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月20日經第二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210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陶環(1913-?),浙江紹興人。依(49)警審特字第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雲林縣安慶國民學校教員,陳陶環早年曾與匪黨分子熊大芝等接近,思想傾匪,亦協助傅復生接待匪方,又經常與民主同盟分子陳健晨接觸,閱讀《大團結》刊物,並經傅復生吸收參加匪黨。1958年9月1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8年8月31日刑滿開釋。02100申請案於1999年5月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月20日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參加匪黨,僅依陳君偵訊中之自白為據,惟審判中陳君否認,並以自白之任意性為抗辯,原判決無其他佐證資料補強,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蘇瑤崇
本案為0210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陶環(1913-?),浙江紹興人。依(49)警審特字第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雲林縣安慶國民學校教員,陳陶環早年曾與匪黨分子熊大芝等接近,思想傾匪,亦協助傅復生接待匪方,又經常與民主同盟分子陳健晨接觸,閱讀《大團結》刊物,並經傅復生吸收參加匪黨。1958年9月1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8年8月31日刑滿開釋。02100申請案於1999年5月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月20日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參加匪黨,僅依陳君偵訊中之自白為據,惟審判中陳君否認,並以自白之任意性為抗辯,原判決無其他佐證資料補強,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雲林縣安慶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