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和猷

朱和猷(1929-1999),四川銅梁人。 依(49)警審聲字第2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空軍軍官學校初級班上士一級汽車修護士,其於求學時期經常閱讀魯迅等所著左傾書刊,又曾訂閱匪《新華日報》,收聽匪對金門守軍廣播,深受匪幫思想毒害。1958年10月11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1年9月21日交付感化。1964年9月15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閱讀「魯迅等書刊」、「訂閱新華日報」、「收聽匪對金門守軍廣播」等行為,應屬思想層次之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軍官學校初級班上士一級汽車修護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聲字第002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11月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