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淵泉
- 陳淵泉 男 1923年出生 四川 中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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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淵泉(1923-),四川中江人。
依克世判字第15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第八大隊第三十四中隊第二分隊中尉三級機械士,其曾與杜道時先後在南京、新竹等地一再密商投匪,而後該管中隊長劉希瑞向其詢問杜道時有無預備投匪之事,偽稱不知等情。1949年4月18日被羈押。1951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刑法》第100條第2項「陰謀破壞國體,竊據國土」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4月17日刑期結束。刑滿移送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感訓。1954年12月13日交付感化。1957年8月4日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破壞國體,竊據國土,係以其之自白及內政部調查處關於陳淵泉知悉杜道時駕機投匪一事之調查結果為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計劃,尚難認其有陰謀破壞國體及竊據國土之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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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第8大隊第34中隊第2分隊中士三級機械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克世判字第0157號
- 判決主文: 陰謀破壞國體竊據國土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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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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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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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