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彩娣 (方鄭彩娣、陳彩娣)

  • 鄭彩娣 (方鄭彩娣、陳彩娣) 1938年出生 浙江 鎮海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鄭彩娣(1938-),浙江鎮海人。 依(48)警審特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紡織廠女工,其曾參加「少年先鋒隊」擔任小組長,經編為「青年團」團員,之後調江灣學習後,正式吸收為匪黨黨員。1958年11月27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法》第214條、第216條「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968年11月26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之證據僅有自白,並無其他具體證據,且證人鄭信宏之證詞,亦未證明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紡織廠女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