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錦旭

王錦旭(1954-),福建廈門人。 依(70)障判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利用存款之機會,在其中10張新臺幣百元券上以英文書寫「中華民國未來將被大陸解放」、「中華民國將被大陸解放,因為這地方是屬於大陸的」、「中華民國必會被共產黨打垮」等利匪文字,將之存入臺北郵政第75支局,復在另4張新臺幣百元券上,以中文書寫「中華民國將被大陸解放」、「中華民國必敗、大陸必勝」等文字,支付予臺北市美峰西服社,企圖廣為流傳等情。1981年4月21日被羈押。198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5年。1986年4月20日刑期結束。1986年4月21日開釋。 其於201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9月經第6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錦旭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王君在新臺幣百元券上書寫「中華民國未來將被大陸解放」、「中華民國將被大陸解放,因為這地方是屬於大陸的」等言論為據,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0年
    • 裁判書字號: (70)障判字第33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