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光
- 陳泰光 男 1928年出生 臺灣 新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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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新生總隊、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泰光(1928-),臺灣新竹人。
第一案:依軍管區司令部軍法處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四六二六之二部隊一等兵,其冒充日兵,向國防部政治部自首,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調查,全係虛構。惟其曾於日本國會開會時,以臺灣共和國獨立促進會會員陳彌光名義,與日共德田球一、野板金三、志賀義雄等見面,並與志賀晤談,有左傾嫌疑,經國防部簽准發交新生總隊感訓3年。1950年11月4日被羈押。1951年7月1日交付感訓。
第二案:依(45)審聲字第130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因在日本與日共分子接觸交付感化,據其自白書,於感化期中埋頭於匪共理論策略與戰略之研究,體會唯物辯證法及共產主義,期於結訓後鼓動臺灣人民實行史太林殖民地解放運動等情。1956年8月31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0年5月3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2001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5月經第3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其於日本國會開會時,以臺灣共和國獨立促進會會員名義,與日共德田球一等見面晤談等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其於感訓中,其又再次冒稱日共,曾參加襲擊麥帥總部,並自白其在感訓期間所學非三民主義,亦非國民革命意識等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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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聲字第13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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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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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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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