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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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振建(1916-),福建晉江人。 依(66)諫判字第6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基隆市拖駁船公會秘書,其就讀福建晉江縣立東洛小學時,受該校老師呂文俊灌輸匪黨思想,後與洪再恩在呂文俊宿舍內,同被吸收參加共產黨,迄未自首。1976年5月12日被約談。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2條第1項判處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1977年8月10日執行保護管束。1980年8月9日保護管束結束。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係因參加共黨,未經表白,認其犯罪情節輕微,經判決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故其於開釋前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有關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予以予補償。2003年10月4日經第3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 當時年齡: 60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市拖駁船公會秘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6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2月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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