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再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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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再恩(1920-),福建晉江人。 依(65)諫判字第8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洋菇罐頭聯合公司秘書,其就讀福建晉江縣立東洛小學之少年時期,受該校老師呂文俊灌輸匪黨思想。後與同學陳振建在呂匪文俊宿舍內,同被吸收參加共產黨。1976年5月21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2條判處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1976年12月21日交付保護管束出所。 其於1999年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陳振建之證詞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縱認其於1940年間參加叛亂組織,亦係於國共合作期間,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認識,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洋菇罐頭聯合公司秘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8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7月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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