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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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珂(1917-),福建福州人。 依(44)審特字第124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之弟陳光在匪廈門貿易局任職,其應陳光函邀至港,陳光詳告係奉匪命特派來爭取其參加為匪工作,其遂繕交自傳應允參加匪黨,並由陳光交付港幣五千元及通訊對照表一份,囑其熟讀記憶,於返臺後發展建立組織及供給情報。其返臺後遂將所搜集美國軍事援華及東海游擊隊裝備,以及擬予爭取李崇基之情形函告其弟陳光。1954年10月5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6年10月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應其弟陳光之邀加入匪黨,並應允於返臺後發展建立組織及供給情報,僅有其之自白,並無其他證據證明其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12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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