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崇基

  • 李崇基 1922年出生 浙江 定海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崇基(1922-),浙江定海人。 依(44)審特字第1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醫務處刑事警察總隊社會課偵防股委一組員,其曾聽陳珂告以其被陳光吸收為匪工作之經過,並意圖爭取李為匪工作,但未被接受。其返臺後未予告密檢舉,因恐案發被牽連,遂偽造署名陳光致陳珂信,陳珂接獲後交由李持向刑警總隊報告,並陪同陳珂自首等情。1955年7月18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8年7月1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其友陳珂係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事實,然因陳珂叛亂案業經審認未有實證,亦難證明其有叛亂之意,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社會課偵防股委1組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12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