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烱澤 (陳炯澤)

陳烱澤(1907-1953),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縣立新莊初級中學校長,其明知劉碧堂為匪諜,不告密檢舉,反代為隱諱其住址。1950年5月13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1951年1月18日核准保釋。 其家屬於2007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5月經第5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內容記載,原判決認定陳烱澤明知劉碧堂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陳君供認「曾代隱諱劉碧堂之地址,以及逮捕劉碧堂之人員到達時詢及該被告,仍當面不予指認」等語,及共同被告劉碧堂供述陳烱澤知其地址為據,惟陳君縱有上開行為,尚難認其即明知劉碧堂為匪諜,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縣新莊初級中學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