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烱澤 ( 陳炯澤)

陳炯澤(1907-1953),又名陳烱澤,男,臺北新莊人。年幼時接受私塾教育,18歲時到廣州遊學,曾短暫於黃埔軍校就讀,其後中輟。轉到日本曾先待過補習學校,於東京駒澤大學哲學研究所就讀,專攻佛教哲學,對漢語典籍有相當高的解讀能力。日治後期到戰後初期,於臺灣大學哲學系研究室擔任助教,並且於開南商工兼任。1948年8月任新莊初級中學校長。 1950年警備總司令部軍官到新莊初中,以「臺共」罪名,欲逮捕劉碧堂,陳炯澤主張此是非法逮捕而提出抗議,結果也遭軍官帶走,時43歲。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認為陳炯澤明知劉碧堂為匪諜,不予告密舉發,反代為隱諱。劉碧堂供稱:「陳炯澤未參加組織,反對政府,同情共黨,最近我因局勢緊張,曾暗示陳校長說,政府最近到處抓人很危險,我住的地方不要告訴人家」云云。陳炯澤說他確實有批評政府的言論,但是善意的建議,並不是站在某個政黨立場來說。也言明自己未參加叛亂組織,亦未認同共產黨理念。但自認曾隱諱劉碧堂之地址,以及逮捕劉碧堂之人員到達時仍當面不予指認。至於劉碧堂在新莊初中的任教,則是因為同在開南商工任教的李水井之介紹。 陳炯澤遭逮捕後有2個月之久未有音訊,地方仕紳奔走營救,未有成果。1950年11月,新莊初中向政府詢問陳炯澤行蹤,臺北縣政府回文表示陳炯澤因為同情、掩護共諜於保安司令部審理中。第3個月方有音訊,配偶陳徐柳前去會面,聽聞入獄初期遭到刑求。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以明知劉碧堂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反而代為隱諱其住址,違反《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處有期徒刑1年。 出獄後仍是受到監視,如監視紀錄提到1951年7月陳炯澤在花蓮縣議會擔任秘書時,除了買東西外甚少外出。沒有不法言語等。 據聞陳炯澤及其家人沒有看過判決書。出獄後,陳炯澤未向他人多言相關經驗。1953年因氣喘過世。陳炯澤之子陳垣一於2007年5月1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5月3日經第五屆第十八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內容記載,原判決認定陳炯澤明知劉碧堂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是以其供認「曾代隱諱劉碧堂之地址,以及逮捕劉碧堂之人員到達時詢及該被告,仍當面不予指認」等語,及共同被告劉碧堂供述陳炯澤知其地址為據,惟縱有上開行為,尚難認其即明知劉碧堂為匪諜,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縣新莊初級中學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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