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楷
- 陳明楷 男 1939年出生 臺灣 嘉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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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明楷(1939-),臺灣嘉義人。
依(50)警審特字第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嘉義機場航管第五分隊中士三級機務士,其等經鄭清海、李德榮介紹參與謀議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1961年1月5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6年1月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等3人謀議及鼓吹組黨,應屬言論、結社自由,與叛亂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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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嘉義機場航管第五分隊中士三級機務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37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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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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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