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楷

陳明楷(1939-),臺灣嘉義人。 依(50)警審特字第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嘉義機場航管第五分隊中士三級機務士,其等經鄭清海、李德榮介紹參與謀議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1961年1月5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6年1月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等3人謀議及鼓吹組黨,應屬言論、結社自由,與叛亂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嘉義機場航管第五分隊中士三級機務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37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