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榮

李德榮(1937-),臺灣嘉義人。 依(50)警審特字第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政府臨時雇員,其經林文澤遊說參與謀議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等情。1961年2月21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6年。1967年2月2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等人謀議及鼓吹組黨,應屬言論結社自由範圍,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政府臨時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37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