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澤

林文澤(1939-),臺灣嘉義人。 依(50)警審特字第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憲兵第二六九連二等兵,其因閱讀《自由中國》,受其影響,致對政府不滿,乃爭取臺灣青年,圖組織臺灣獨立黨。計劃深入軍中控制武力,俟時機成熟,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以遊說方式爭取初中同學鄭清海、李德榮等參加謀議,旋由鄭、李兩人分別介紹陳明楷、賴培雄參加。其進而邀鄭清海等四人於陳明楷之兄陳明欽宿舍商談,並濫言政府無能,鼓吹臺籍青年應團結爭取獨立,預備叛亂。1961年1月5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8年1月5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等3人謀議及鼓吹組黨,應屬言論、結社自由,與叛亂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憲兵第二六九連二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37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