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宏基

陳宏基(1925-),臺灣宜蘭人。 依(41)安潔字第26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經濟系四年級學生,其與徐茂德各供認與叛徒陳蒼柳及自首分子廖水萬均係中學同學,素有往來,並曾聞見廖水萬讚揚匪幫誹謗政府等情,但一致否認有參加匪幫或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情事,質與廖水萬供證相符。經查其研讀馬克思學說及《蘇聯二月及十月革命》、《蘇聯五年計劃》、《光明報》等匪方書刊,且與陳蒼柳、廖水萬接近,受其宣傳濡染,業各承認在卷,顯見其等思想左傾行止偏頗,惟情節尚屬輕微,應交付感化。1951年12月2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2月2日交付感化。1955年2月1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其閱讀匪方書刊,思想左傾,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經濟系4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3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列冊查報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4.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