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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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百合(1903-1961),臺灣雲林人。 依(40)安潔字第387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農民,曾受謝達教育,並閱讀謝君交付之《列寧與蘇聯》等書刊。1951年5月1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3月4日交付感化。1953年10月15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其閱讀反動書刊,沉迷邪說,思想偏頗應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87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9月餘,交付感訓1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