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光榮

陳光榮(1929-),臺灣臺北人。 依(50)判字第136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鷗三號漁船船長,其與張萬福相率契帶船員,自高雄港出海作業,然怠於注意,任由水手呂常雄駛行,竟由280漁區越過臺灣海峽中線,於目見大陸島山後始行折返,返航在277之四漁區捕魚時,匪砲艇三艘從後追來,歷時廿分鐘許即被追及,開砲示警逼令停航,並指示其向匪區航行,報務員張萬福乃電告基隆漁業電台報告被匪劫持,並請示要否將船上密件丟毀,然遭其禁阻,後匪軍上船查閱密件,並指示張萬福將密件交出,計交去「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規定船輿公司用隊通亂碼」「船與基隆漁業電台對通亂碼」「臺灣省有電訊設備漁船船員對海空間是搜索任務講習班綜合教材」「國防部大廈演習密與表」等多件機密文件。1960年5月9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2條第1項「將職務上持有之軍機交付他人」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4年8月6日假釋。 其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將職務上持有之軍機交付他人,係以其駕駛漁船越過臺灣海峽中線,為匪砲艇從後追及並劫持,其未依規定將「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規定船與公司用對通亂碼密本1件、船與基隆漁業電台對通亂碼密本1件、臺灣省有電訊設備漁船船員對海空監視搜索任務講習班綜合教材1本、國防部發給之大廈演習密語表1件、大廈演習設有電台船舶進入安全航道演習計劃1件、大廈演習安全航道圖1件、基隆漁業電台對所屬漁船用通電亂碼密本2 件」銷毀,為匪獲取等事實為據。惟前開文件是否屬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1條所規定之軍事上應保守秘密之消息、文書、圖畫或物品,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且其被劫持當時,處於緊急危難狀況,如未交出上開文件,得否保全人船安全,原判決亦未查證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海鵬三號船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判字第1364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2月2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