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明

陳文明(1931-2008),湖南邵陽人。

依(55)判字第1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三八人力運輸群三六八營四○九四連上士班長,其以腳痛為由,不願參加慶祝總統連任遊行,乃改站衛兵,心表不滿,以自己所有之鋼筆在廚房後崗棚木板上,書以「那一個對你們不好,你就可以將他幹掉,不然的話我們永遠受痛苦」,又在營區游泳池邊崗亭內木柱上,用螺絲刀刻以「三六八營我們要革命」,以鋼筆書以「同志們來到這個單位還站衛兵,為什麼不起來對付他們把他們殺掉吧」等語。1966年6月16日被羈押。1966年經陸軍供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連續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1年6月1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連續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罪,係以其在廚房後崗棚木板上,以鋼筆書寫「那一個對你們不好,你就可以將他幹掉,不然的話我們永遠受痛苦」等語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供應司令部二八人力運輸群三六八營四○九四連上士班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判字第114號
    • 判決主文: 連續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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