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會之

徐會之(1900-1951),字亨,男,湖北黃岡人。黃埔軍校出身。1950年6月因涉嫌「川鄂湘邊區綏靖公署徐會之案」被扣訊,時無業,年51歲。初判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後遭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黃岡縣國民小學、漢口中學畢業,1919年考入武昌甲種工業學校,2年肄業、其後入學湖北中法高等學校,1年肄業。1924年考取黃埔軍校,為一期生,根據其子徐華南的說法,於同年秘密加入共產黨(共產主義青年團)。1925年參與了周恩來成立的「青年軍人聯合會」。1926年參與北伐。1928年在上海成立「黃埔革命同學會」,參與反對蔣介石。1931年黃埔革命同學會遭到瓦解,主導的鄧演達受到嚴懲,底下的學生則為蔣介石所用,徐會之亦是如此。1937年為保定行營政訓處少將處長,曾以行營處長名義編輯《中國軍人》月刊。1938年擔任川鄂湘邊區綏靖公署中將副主任。1945年抗戰勝利後,擔任漢口市市長。1947年起歷任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監察院監察委員、湖北省政府委員、總統府參軍、川湘鄂邊區綏靖公署副主任、總統府中將參軍等職。 據官方資料,1949年11月共產黨接收重慶後,由程維黃介紹,與共產黨劉伯誠、周俊烈、于炳然等人接觸,接受共產黨策動來臺策反彭孟緝與吳國楨。1950年6月隻身來臺。旋即遭到當局派員跟蹤,記錄他與前南昌警備司令賀國光見面。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的情報與基隆港聯合檢驗處的資訊,認為徐會之與林彪為同鄉,林彪入共產黨為其所介紹。並提到徐會之為共產黨所利用,來臺之後仍為共產黨宣揚,進行煽動。於6月26日被扣訊。 1951年5月,軍事檢察官郝德潤認為徐會之的行為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做成(40)則剴起字第三十號起訴書將本案送軍法審判。國防部軍法局依照徐會之身分應組織高等軍法會審,除了指派軍法官陳文明、解寄寒外,並勾選上將戰略顧問余漢謀為審判長,中將參議謝輔三與少將參議幸我為審判官,國防部與總統蔣介石同意如擬。余漢謀指定馬希援為公設辯護人。馬希援則以徐會之其實心向政府,對於共產黨是委屈求全,虛與委蛇,並且來臺後也沒有不法作為等作為辯護意旨。 1950年8月底余漢謀等人做成第一版(40)則判字第403號判決擬稿認為,徐會之有因己意中止犯行,且來臺後將附匪一事自動呈報政府,並未著手實施任何策反工作,因此為預備犯,又其在犯罪事實被發覺前,自行悔悟,該當自首,所以予以減處其刑,因此一開始的擬稿是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不過蔣介石認為徐會之沒有自首之情事,應以共黨論處。對此參謀總長雖曾有再呈意見給蔣介石,而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也認為自首雖非必為減刑,但仍建議蔣介石維持有期徒刑5年或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二項預備叛亂之最高刑期10年有期徒刑,然而仍無法撼動蔣介石的批示:「應即槍決可也」。經過此次的批文來回,留下一個改進意見:「高級將領臨危投匪者,均應盡法以懲,無可宥恕」。1951年11月16日被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全部沒收。 1951年11月18日上午6時,徐會之由憲兵第八團在臺北市水源路刑場由軍事檢察官羅邁會同,遭執行槍決。執行前,徐會之提到其有義女彭少薇,希望將自己的自來水筆一枝、打火機一個留給義女當作紀念,其餘物件則給義女之父彭克寶當作紀念,並將自己做的詩詞送袁守謙國防部次長保管。後來打火機與自來水筆以及遺存財物由彭少薇領回,屍體由同學許忠五領回。沒收財產部分,經查無財產在臺而免予沒收。 徐會之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亦未見於促轉會撤銷判決名單。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前川鄂湘邊區綏靖公署中將副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則判字第40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死刑、死刑、褫奪公權、起訴、未具體求刑、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