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大松

陳大松(1932-),臺灣高雄人。 依(41)安潔字第16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基隆市北部發電所技工,其參加叛亂組織後,與同學黃玉鎮至高雄縣小坪村,請柯五龍代租房屋,擬開設收音機修理店,柯五龍曾告彼因參加叛亂組織,遭政府緝捕,陳大松回稱渠與上級亦失聯絡,俟設法取得聯絡後,再通知彼此聯繫。1951年11月2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11月23日刑期結束,12月31日出監。 其於2004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大松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證人柯五龍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參加叛亂組織之名稱、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61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1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