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興旺

郭興旺(1924-),臺灣高雄人。 依(43)審復字第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役,其於其胞兄郭雙才逃亡後,明知其為匪諜,連續四次予以藏匿。1953年11月17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8年11月1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留宿其胞兄郭雙才之行為,僅依其在保密局之自白為證據,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且其於審判中曾否認知悉其胞兄為匪諜身份,難認其有藏匿叛徒之犯意,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工役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0023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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