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澄清

郭澄清(1923-),福建惠安人。 依(40)安潔字第446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隆裕蔴袋行股東兼經理,其曾聽金斗南告知其侄郭強民思想左傾而不加制止,又接獲轉致其侄女郭雪燕信二件,拆閱後料知彼已為匪工作,恐將來對其見怪不利,遂徇聽要求兩次撥款新臺幣900元,交與郭雪燕轉寄接濟。1951年11月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1961年11月7日刑期結束,11月8日開釋。 其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供給叛徒郭強民金錢,係以其之自白、證人金斗南及另案被告郭雪燕之供證為據。惟郭強民為其之侄子,自幼為其撫養,其寄小額款項接濟親戚之行為,難認係供給叛徒金錢,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隆裕麻袋行股東兼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462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供給叛徒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