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雪燕

郭雪燕(1929-),福建惠安人。 依(40)安潔字第2992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為匪幹郭強民之妹,即獲知其兄參加匪黨,曾協助郭強民代辦入境,復藉報導商業情況與郭強民互通音訊,並循其函囑,將留臺之衣服與其叔郭澄清撥交美鈔,合己所有湊成100元,先後託臺北華泰商行副經理周炳章寄予香港分行王少笙收轉接濟。1951年1月27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有期徒刑10年,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61年1月26日刑期結束,4月7日開釋。 其於200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4月經第3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郭君為叛徒供給金錢,係以郭君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郭君於審理中否認明知其兄郭強民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992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0年2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