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毓燦

  • 郭毓燦 1937年出生 臺灣省 臺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郭毓燦(1937-),臺灣臺南人。 依(45)審特字第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臺南農業職業學校高中三年級學生,其曾於國慶日隨該校員生在臺南市參加慶祝會,當呼「中華民國萬歲」口號時,改呼「共產黨萬歲」為匪宣傳。1955年11月21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2年11月2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證據,且縱其確曾在國慶日慶祝會上呼叫「共產主義萬歲」,亦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台南農業職業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4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