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霖

曹霖(1930-),江蘇泰縣人。 依(39)安澄字第36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六軍第二零七師警衛營第二連第一排第一班列兵,其於北平交通警察第十三總隊平砲隊當上等兵時,該總隊被匪俘獲,在南口受訓3月,並在第三批南下工作團第五小隊第一支隊第四組擔任宣傳工作,後至青島混入我軍,投入陸軍第五十師,實施煽惑,動搖軍心等情。1949年6月2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1款「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4年6月28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如何實施煽惑,動搖軍心,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六軍第二零七師警衛營第二連第一排第一班列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65號
    •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