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熊飛

張熊飛(1927-),浙江海鹽人。 依(45)典具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軍官學校預備軍官訓練班上尉教官,其等係孫立人之學生,啣江雲錦之命造具學生聯絡名冊,並明悉江雲錦等營植私黨企圖,又分別參與郭廷亮、江雲錦等之秘密聯絡與集會,之後其逃亡。1955年6月8日被羈押。1956年經國防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120條「違背職守而祕密結社」判處有期徒刑3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1958年8月6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係以其及共同被告江雲錦等人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其參與集會、聽取江雲錦發表反動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之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軍官學校預備軍官訓練班上尉教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2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2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