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旗輝

張旗輝(1930-),四川涪陵人。 依(39)法字第0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憲兵第八團第三營營部警務下士,其由陳萬由等介紹,與異黨中國青年反共大同盟派駐瓊島負責人周濤相識,旋即參加周濤在新島茶社非法召集之秘密會議,並接受吸收黨員供給情報等任務。1949年12月8日被羈押。1950年經憲兵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減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2月7日刑期結束。1955年2月19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中國青年反共大同盟」,僅依其之自白與同案被告劉昌富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中國青年反共大同盟」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憲兵第一團第三營營部警務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法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