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雲龍

張雲龍(1932-),山西垣曲人。 依(44)松審字第9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六二○部隊42砲連二等兵,其原係金門防衛部突擊第二大隊第二中隊分隊長,不滿現實,因突擊東山島負傷回臺灣轉送療養第二大隊療養,乘隙潛逃匿居臺北等地遊蕩滋事,並多次發表「東山島戰役共匪有一種俄國製電槍,打到手臂即斷。國軍曾被匪俘去70多名,匪發給每人銀元30元放回來。」等利匪言論,又在新北投與人毆打等情。1955年7月19日被羈押。1955年經陸軍第三八八七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役」判處有期徒刑2年,《刑法》第186條「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962年7月18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2003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證人李諾、張建國、胡友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否認,且其縱有發表「政府對於退役軍人到了臺北無人照顧,睡在火車站走廊上,服兵役後果流落下場,為社會上之煤渣,將來生活不能自主,只有作乞丐」等言論,亦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第0620部隊(42)砲連二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松審字第92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於戒嚴地域無故離役、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