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倚昭

張倚昭(1932-),臺灣臺北人。 依(41)安潔字第33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第四酒廠技工,其因與吳塗係同事,感情較密,該吳塗曾受匪宣傳,思想難免受其影響。1951年12月1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2月3日交付感化。1956年12月31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思想受薰染,而予交付感化,僅以其與同案被告吳塗係同事,感情較密,難免受其影響為推論,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第4酒廠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33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竊盜部份之公訴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10月2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