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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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金火(1914-1993),臺灣臺北人。 依(45)審特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明知陳春慶為匪諜,在其家附近見面,知其行止,直至陳在呂芳鑑家被捕時,未向政府單位告密檢舉。1956年3月5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9年3月4日刑期結束,3月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月經第5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另案被告陳春慶之結證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28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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