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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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芳鑑(1905-1978),臺灣臺北人。 依(45)審特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聽陳春慶向其說明係叛徒身分,仍留陳春慶於其家繼續作工,直至陳春慶被捕時,迄未告密檢舉。1956年3月5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6年3月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2月經第7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1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係以其於1955年1、2月間,陳春慶向其說明係叛徒身分後,仍留家繼續做工予以藏匿,陳春慶在其家被捕時,迄未告密檢舉之事實等情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28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