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坤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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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坤燦(1918-1993),臺灣臺中人。 依(42)審三字第1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警務處電信管理所臺北分所技士,其與陳金定曾為臺北公路局同事,陳金定曾向其告知參加朱毛匪幫組織之身分,其竟為陳君說明松山機場之跑道寬度等設備情形。1953年9月2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9月24日刑期結束,9月25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係依自首叛徒陳金定與其在保密局對質互證屬實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而原判決對於其如何明知陳金定為叛徒,均未予詳加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警務處電信管理所台北分所技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10號
    • 判決主文: 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