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坤燦
- 張坤燦 男 1918年出生 1993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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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坤燦(1918-1993),臺灣臺中人。
依(42)審三字第1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警務處電信管理所臺北分所技士,其與陳金定曾為臺北公路局同事,陳金定曾向其告知參加朱毛匪幫組織之身分,其竟為陳君說明松山機場之跑道寬度等設備情形。1953年9月2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9月24日刑期結束,9月25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係依自首叛徒陳金定與其在保密局對質互證屬實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而原判決對於其如何明知陳金定為叛徒,均未予詳加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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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警務處電信管理所台北分所技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10號
- 判決主文: 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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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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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