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大翼

張大翼(1925-),浙江平陽人。 依(38)安潔字第032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白河國民學校教員,其來臺後,以艾那、阿耶、項藻及張大翼等筆名,在《公論報》副刊連續發表〈噯電話機修理好了〉、〈小鬼〉、〈怪病〉等短文十餘篇,內容均係對於政府施政影射、諷刺、詆毀、辱罵等情。1949年6月20日被羈押。1949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6年6月19日刑期結束,11月14日開釋。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且其於報紙發表文章,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白河國民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安潔字第327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