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健心

康健心(1925-),福建惠安人。 依(67)諫判字第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縣稅捐處審核員,其在原籍福建惠安就讀僑光中學時,經同學何其山之父何春吸收,正式參加共產黨。復經何君派遣來臺,在高雄市政府任職期間,多次與何裕成、林德土等,在高雄市府櫻花園宿舍,共同參加陳明輝所主持之共黨籍會,研討如何隱密身分,以利從事共黨活動。1977年1月25日被羈押。197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81年4月2日開釋。 其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而予交付感化,係以證人何裕成證稱參加集會,其與何君在彼此相互瞭解身份後,其曾告訴何君,其是在福建惠安讀書時,由何春吸收參加共產黨。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且證人之證言應屬傳聞證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縣稅捐處審核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7年
    • 裁判書字號: (67)諫判字第000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2月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