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軒亮

  • 崔軒亮 1926年出生 山東 萊陽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臺北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崔軒亮(1926-2000),山東萊陽人。 依(39)安潔字第128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馬公防衛司令部子弟學校教員,其於煙台陷匪後,迭任中、小學教員,並參加煙台教育科舉辦之小學教員訓練,受訓一月後加入匪黨新民主主義青年團,於國軍撤離煙台後隨流亡學生來臺。1949年11月2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法》第212條「行使偽造能力證明書」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1960年1月2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1年1月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叛亂部分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馬公防衛司令部子弟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28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行使偽造能力證明書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2月、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2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