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榮

  • 高德榮 1933年出生 1985年卒 湖南 祁陽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高德榮(1933-1985),湖南祁陽人。 依(46)審字第5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九軍658高砲連上士,其偷取該連李忠志預備軍官適任證書,塗改己名以備應用,又化名唐爭取,投函國防部戰士授田辦事處,攻訐政府,辱罵最高長官,並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1956年8月30日被羈押。1957年經陸軍第二軍團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5年,《陸海空軍刑法》第85條「盜取財物」判處有期徒刑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1971年經陸軍總司令部裁定盜取財物罪減處有期徒刑3年,所犯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處有期徒刑15年,執行有期徒刑17年。1973年8月30日移送臺灣生產教育實驗所候保。1973年12月1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3月經第5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7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4月經第5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