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梅嶺

高梅嶺(1936-),江蘇泗陽人。 依(47)允審字第15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士官學校第三大隊第十一中隊學兵,其曾以思家心切,無法返回大陸等情,告諸咸陽軍艦電信上等兵吳壽榮,經吳提示以往曾有劫艇投匪之事例後,引起其重返家園之決心,於是其與吳君接觸頻繁,同謀設法劫艇逃返大陸。之後吳壽榮介紹同艦同事彭煥新等與其認識,彭君等對其及吳君之意圖故示同情,其信以為真,即與彭君共謀劫艇逃叛事宜。迨吳壽榮請假赴臺北,依謀定計劃拍偽情電報給其,稱其爺爺並為速返等語,其即於同日請准事假,企圖邀同彭煥新等北上,並擬定計畫夥同行搶並折回南部,劫持高雄新瀉碼頭之快艇逃叛,惟攜竊槍離校時被查獲。1957年10月2日被羈押。1958年經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18條第1款「共同陰謀以艦船交付敵人」判處有期徒刑3年,《刑法》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刑法》第187條「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持有軍用槍砲」判處有期徒刑2年,《陸海空軍刑法》第85條、《刑法》第29條第1項「教唆盜取財物」判處有期徒刑3年,《刑法》第339條第1項「公務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其餘部分無罪。1966年10月1日刑期結束,10月3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對於其供述共同陰謀以船艦交付敵人乙節,對其自白之任意性並未詳予調查,又無其他佐證資料證明其有劫艦之意圖,因此難認其共同陰謀以船艦交付敵人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士官學校第三大隊第十一中隊學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允審字第15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以艦船交付敵人、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持有軍用槍砲、教唆盜取財物、公務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以詐術使人將他人之物交付;其餘部份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9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