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啟先

王啟先(1924-),湖南醴陵人。 依(44)審聲字第11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中央信託局辦事員,其係王啟元之胞妹,早年在滬與趙立品友好,朱毛匪幫竊據大陸後欲策反,王啟元乃利用趙立品之關係,曾派劉光典持趙立品之函由港來臺找其,劉抵臺後,找到其,即時常赴王家與其接觸,一面勸其赴香港,一面探詢其兄王啟元情,因常與匪諜為伍,且有為匪工作之意,有交付感化必要。1954年12月27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7年9月30日交付感化。1960年10月20日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常與匪諜為伍,有為匪工作之意,思想傾匪,情節尚非重大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中央信託局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聲字第011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限制人身自由102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