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同超
- 馬同超 男 1922年出生 河南 內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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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馬同超(1922-),河南內鄉人。
依(38)署審判字第2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裝甲兵司令部獨戰四營一連三排戰車下士,其曾在瀋陽為匪所俘,釋放後逃抵天津,投入東北剿匪總部。天津失守再度被俘,由匪帶往河北霸縣受訓2月,致為奸匪麻醉所誘,參加匪方南下工作團為第10組組員,隨同組員李秀琦、陶松彥等南下赴滬,煽動上海工潮、學潮,並規定「握手」、「屈指」、「扭扣標識」等聯絡辦法。馬同超因失聯絡未及實行工作,復改充陸軍裝甲兵司令部獨戰四營下士隨軍來臺,仍向同連士兵程傳勤、顏開華、王誠棟等,散佈謠言及傳播不實之消息。1949年5月15日被羈押。1949年經東南軍政長官公署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依據其之自白,並無其他具體佐證,且原判決對於馬君所參加之「工潮」、「學潮」 之內容與性質,亦未予詳查,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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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裝甲兵司令部獨戰4營1連3排戰車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署審判字第21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及開釋,執行有期徒刑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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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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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