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鳳棲

秦鳳棲(1925-),河北交河人。 依(39)衡模判字第0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四軍訓班入伍生教導總隊第三團學生,其加入東北大學校內鋼鐵劇團,並於月光會上表演相聲,詆毀政府之學校、公費辦法與飛機投糧接濟守軍措舉。1949年11月7日被羈押。195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匪徒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1953年1月6日刑滿移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感訓。1954年2月9日具保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月經第1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判決事實不足以認定其以演說為匪徒宣傳,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第四軍訓練入伍生教導總隊第三團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年度衡模判字第0039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匪徒宣傳、戒嚴地無故離去職役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2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2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