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炳榔 (涂柄榔)
- 涂炳榔 (涂柄榔) 男 1929年出生 2018年卒 臺灣 嘉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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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涂炳榔(1929–2018),男,嘉義朴子人,1952年被捕時24歲。父親涂爐。朴子公學校畢業後就讀長榮中學,戰後初期轉學到嘉義中學就讀,1946年嘉義中學初中畢業後繼續就讀高中部,擔任足球隊隊長和跳高選手,曾與其他嘉中學生代表嘉義市參加第一屆全省運動大會的足球和跳高比賽。1947年二二八事件時為高二學生,回到家鄉朴子時組織初中部、高中部學生為維持治安的學生隊,任該隊隊長,並被推選為參加臺南縣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的朴子鎮學生代表之一。事件後停學1年。1948年嘉義中學高中部畢業,考上臺灣省立師範學院藝術學系。
涂炳榔因「民主自治同盟案吳哲雄等案」被捕,1951年年底因同鄉陳姓臺大學生自首辦理自新,供出1949年暑假曾與涂炳榔、吳哲雄等人參與讀書會,討論時局和閱讀《唯物論辯證法》跟《毛澤東思想》等書,乃於1952年2月10日在朴子被逮捕,同年7月2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448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送入新店安坑軍人監獄服刑至1962年2月10日刑滿出獄。
2013年9月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舉辦畫展,並由該館出版《昇華:從政治受難者到佛畫世界:涂炳榔畫作特展專刊》一書。
涂炳榔於1999年4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2日經第一屆第二十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
本案為0149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涂炳榔(1929-2018),臺灣嘉義人。依(41)安潔字第24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師範學院四年級學生,涂炳榔曾受張壁坤邀誘,多次參與集會等情。1952年2月1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2月9日刑期結束,2月10日開釋。01494申請案於1999年4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2日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涂君參加叛亂集會之依據,僅有被告之自白,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思儀
本案為0149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涂炳榔(1929-2018),臺灣嘉義人。依(41)安潔字第24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師範學院四年級學生,涂炳榔曾受張壁坤邀誘,多次參與集會等情。1952年2月1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2月9日刑期結束,2月10日開釋。01494申請案於1999年4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2日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涂君參加叛亂集會之依據,僅有被告之自白,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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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師範學院4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48號
- 判決主文: 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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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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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