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肇宏
- 徐肇宏 男 1938年出生 2000年卒 臺灣 苗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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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臺北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徐肇宏(1938-2000),臺灣苗栗人。
第一案:依(61)初特字第50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於臺北市博愛路竹林餐廳晚餐時,席間當眾發表「臺灣要完全獨立,不要再談反攻大陸,以免給共匪作為進犯臺灣的藉口」等言論。1971年12月30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2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第二案:依(74)珠判字第37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在日本為建立所謂「臺灣獨立民主共和國」籌組「自由臺灣民主黨」,以主席名義製作印有「我們的信念」等名片,復發行《自由臺灣》刊物,及籌備發行「臺灣獨立建國債券」,並於臺獨聯盟所舉行之二二八紀念大會上,散發與許信良勾聯之電報稿影本。1985年3月9日被羈押。198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6年。1985年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年。1988年10月28日縮刑假釋出監。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7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1月經第5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惟其於餐廳與粱正宏、劉立棟等人發表「臺灣要完全獨立,不要再談反攻大陸,以免給共匪作為犯臺灣的藉口」等言論,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惟其為籌組「臺灣獨立民主共和國」而發行《自由臺灣》刊物、鼓吹「臺灣獨立」等行為,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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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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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