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阿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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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阿興(1909-1982),臺灣苗栗人。 依(42)審聲字第9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農民,其連續藏匿江添進在家食宿,後向苗栗警察局投案自首。1953年2月2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5月5日奉令核准易以保護管束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藏匿叛徒江添進達6月之久,朝夕與叛徒相處,思想難免受薰毒,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9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2月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