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阿和

廖阿和(1914-1980),臺灣苗栗人。 依(42)安序字第2248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曾借米4升與徐學老,惟不知其轉借徐阿興製做年糕供江匪食用。1953年1月22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3年10月2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5月經第5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書記載,廖君係因涉匪嫌而遭逮捕,嗣因罪嫌不足而經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則其經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序字第2248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8月10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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