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公明

于公明(1921-2001),江蘇阜寧人。 依(68)諫判字第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醫師,其曾在家鄉江蘇省阜寧縣參加中共新四軍教導隊,接受為期三個月之馬列主義共黨理論訓練,受訓期間加入共產黨。結訓後到中共蘇北地區抗日大學深造六個月畢業,又回新四軍任文化教員。1979年5月7日被羈押。197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84年5月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于公明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于君之自白及檢舉人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亦認于君來臺後發現其有為匪活動之事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6號解釋:「若組織成員在參與行為未發覺前自首,或長期未與組織保持聯絡,亦未參加活動等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犯罪組織者,即不能認其尚在繼續參與。」之意旨,尚難認于君之參加行為仍在繼續狀態中,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003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