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公明
- 于公明 男 1921年出生 2001年卒 江蘇 阜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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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于公明(1921-2001),江蘇阜寧人。
依(68)諫判字第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醫師,其曾在家鄉江蘇省阜寧縣參加中共新四軍教導隊,接受為期三個月之馬列主義共黨理論訓練,受訓期間加入共產黨。結訓後到中共蘇北地區抗日大學深造六個月畢業,又回新四軍任文化教員。1979年5月7日被羈押。197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84年5月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檢舉人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亦認其來臺後發現其有為匪活動之事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6號解釋「若組織成員在參與行為未發覺前自首,或長期未與組織保持聯絡,亦未參加活動等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犯罪組織者,即不能認其尚在繼續參與。」之意旨,難認其之參加行為仍在繼續狀態中,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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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8 歲
- 當時職業: 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003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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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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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