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學立

孫學立(1935-),河南郾城人。 其因曾受匪訓案件,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發交新生訓導處感訓。原定永久交付感訓,由1951年8月起算,並經以(40)安備字第0723號交訓。因感訓處分期間依法不得超過3年,1955年5月以其發交感訓時年僅16歲,已感訓3年有餘,擬未再聲請裁定感訓,經簽辦感訓成績,以速結訓。1951年8月8日交付感訓。1956年12月22日獲准結訓。1957年1月1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卷證業已銷毀,依其陳述受「誣良為匪」之迫害,屬思想層次範圍,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