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祖簪
- 林祖簪 男 1925年出生 廣東 蕉嶺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祖簪(1925-),男,廣東蕉嶺人。因「武漢大旅社案」遭逮捕,受難當時年齡34歲,於案發前一年多看報應徵,錄用為武漢大旅社帳房。
1959年7月18日清晨,臺北市武漢大旅社經理姚嘉荐被發現上吊身亡,警方初步判定為自殺。後由於姚嘉荐為旅菲華僑,案件引起僑界關注,在總統蔣介石授意下,調查局遂介入偵辦。 同年12月8日,警方以涉嫌他殺為由,逮捕旅社業者黃學文夫婦、員工及臺大化工系主任陳華洲共七人。 偵訊過程中出現多份供詞與筆錄,但證據相互矛盾。調查局主張姚嘉荐係遭人注射巴拉松農藥後再被吊死,法醫葉昭渠則堅持為自縊。案件歷經多次發回更審,於1976年11月最高法院更九審定讞後又提非常上訴,到2006年全案定讞,前後纏訟47年。此案因審理時間長、鑑定意見分歧與司法調查爭議,成為臺灣司法史上極具代表性的冤案之一。
1959年12月8日晚,林祖簪於永和住處遭調查局人員逮捕,羈押於調查局,經嚴酷刑求後被迫寫下自白書。 1960年1月26日,始被正式移送臺北地院看守所。 2月8日起訴。 3月2日姚嘉荐命案開庭,除陳華洲外被告全數翻供,並當庭控訴刑求。調查局則聲稱姚嘉荐與旅社老闆黃學文素有金錢方面過節,後經黃學文同鄉陳華洲提供巴拉松,黃學文再召集旅社員工共同毒殺姚嘉荐,並偽裝成上吊自殺。 1960年3月24日(一審)判決,高等法院判處林祖簪共同殺人罪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一審判決後,檢察官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被告不服上訴;三審撤銷判決發回原審法院,原判撤銷。1962年9月7日第一次發回更審(更一審)判決,林祖簪改判無期徒刑。 此後歷經多次更審,1967年5月,入獄7年多後因病申請保外就醫。 但1976年9月14日第九次更審及同年11月13日針對更九審再上訴的上訴審判決,最高法院判定林祖簪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案定讞。 交保在外的林祖簪需再次入監執行剩餘刑期。 但1987年9月10日,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林祖簪刑期減為6年8月。
更九上審判決定讞後,林祖簪與同案被告持續向最高檢察署提出非常上訴,並向監察局呼籲,要求調查真相。2018年6月25日,由楊薰春代表,向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聲請重新調查其與黃學文、陳華洲、王藹雲、吳亮、林祖簪、游全球因本案所受刑事有罪判決。重新調查主因,首先總統蔣介石為平復僑情、鞏固其政治權威而介入本案,自始即有國家安全局介入,調查局亦奉命查辦,此為行政權凌駕司法權,致使國家刑事追訴與審判權之作用遭受扭曲,進而侵害人權,從而屬於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之司法不法案件。 再者,本案被告於法院審理時均辯稱調查局以不正方法取供,並提出調查之方法,但法院未盡調查之能事,也漠視被告等人在偵查過程疑似遭到刑求之情,逕採任意性有疑之被告自白為有罪判決之基礎,不僅違反現代國家所要求的「證據裁判原則」,也嚴重侵害被告訴訟權。 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3項第2款規定,本案屬應予平復之司法不法。
因此,2022年5月18日,依促轉司字第84號決定書,林祖簪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49年度刑判字第1976號、臺灣高等法院64年度重上更(九)字第38號、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3716號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褫奪公權之宣告,於2017年12月29日即《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視為撤銷。 2022年5月23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正式公告撤銷有罪判決,平復不法。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洪偉傑
-
- 當時年齡: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年度台上字第371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7保外就醫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