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薰春

本案為0405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楊薰春(1928-),福建長汀人。04056申請案於1999年8月1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3年3月22日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年度台上字第371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60羈押,判處有期徒刑3年,1965交保出所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