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長樸

本案為0571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畢長樸(1927-),山東威海衛人。依案卡,案發時為軍人,畢長樸在職一總隊管訓中思想偏激。1956年6月1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令移金門服行勞役。1956年10月22日復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令交由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代訓半年。1958年4月28日交付感訓。1961年4月21日開釋。05712申請案於2000年12月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12月7日經第2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5712申請案於2003年3月6日提出重新審查,第三部分補償申請於2006年8月12日經第4屆第20次董監事會決議不予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罪刑欄所載,畢長樸係因在職1總隊管訓中,思想偏激,予以發交感訓,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至於畢君40年8月4日至24日於職一總隊管訓,及45年調金門扛運軍糧之期間:據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查覆之職訓資料,職訓制度係「為管訓全省無業流氓,35年4月間創辦勞動訓導營使渠等成為良好國民,並能生活自立」云云,則畢君於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職業訓導總隊接受職訓及45年6月1日至45年10月21日移送金門服勞役之期間,應非因觸犯內亂、外患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之罪所致,非屬《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受裁判者,亦無同條例第15條之1之適用,不符法定要件,故不予補償。
畢長樸(1927-2019),男,山東威海衛人,別號拙予。1951年擔任國軍陸軍政治幹事,因拒絕加入國民黨而遭逮捕整肅,被捕時24歲。◆◆畢長樸父母早逝,日本投降後,即開始流離生活。1945年育華初中畢業,1946年投考青年軍,納人第二○八師,1948年入第五○軍。1949年來臺後,入國防部政幹十分班第三期;結業後,在陸軍第八十七軍第九十一師任少尉政治幹事。1951年8月,以遵守憲法第一三八條「軍人應超出黨派効忠國家」為由,退回國民黨黨證,被國防部總政治部撤職收押,關入營房後山土坑,旋送圓山職訓第一總隊(前身為勞動訓導營)感訓。1956年轉送金門服勞役,命其扛運軍糧、修築漁港。因書寫「反動」標語,1957年再送臺東岩灣職訓第二總隊。期間曾寫信向總統等多位黨政高層檢舉該隊違法貪污情事,並致函《聯合報》轉成舍我,請其揭露此事,皆遭攔檢。◆◆1958年,國防部總政治部幹部管理處呈文該部,謂畢「言行乖謬,思想偏激,仍不知悔改」,擬兩案簽請核示。甲案:由警總繼續感訓;乙案:由警總「專案處決」。該部主任蔣堅忍裁決甲案,乃將畢送生產教育實驗所「感化」。1959年,《冤獄賠償法》實施,幹管處認為該法施行,畢將適用,恐增政府負擔,又呈文參謀本部,擬三案簽請核示。一案:由警總裁定感訓;二案:由警總釋放,嚴密考察;三案:由警總「專案處決」。國防部副參謀總長執行官馬紀壯裁決一案。◆1960年,畢在生教所表現良好,所方擬請結訓。總政治部第四處認為畢之前8年「表現頑劣」,現在這麼快改正,「如非畢員偽裝進步,即生教所有敷衍結案之嫌」,又呈文參謀本部,擬兩案簽請核示。甲案:密令警總「對畢員作斷然處置,以杜後患」;乙案:安排在綠島或蘭嶼「續訓」、「輔導就業」,由警總嚴管。副參謀總長執行官馬紀壯裁定乙案。畢三度與死神擦身而過。◆◆1961年,畢長樸被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延長監禁,名義上是被「雇用」的「管理員」(雇員);1965至1968年頃長期隔離於碉堡,至骨瘦如柴,牙齒鬆落,視力退化。1972年8月始保釋出獄,交警方嚴加考管。畢在獄中勤讀英文,出獄後從事進出口業謀生;又以自學之力,習得日、滿、土耳其、維吾爾等多種語文,通涉語言學、民族學、人類學等,著有《中國上古圖騰制度探賾》、《中國人種北來說》、《回紇與維吾爾》、《大閩南區聞見繹》等書。一生坐牢21年,但官方皆行政處分,全無審判,在白色恐怖史上相當少見。◆◆不僅如此,其申請冤獄賠償,因不符《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的法定要件(非經判決定罪),遭法院駁回;申請「補償基金會」補償,又受限於實質面和程序面的問題,僅就1956至1961年之不當羈押,補償25個基數;且因未受判決,也不在補償基金會的回復名譽名單和促轉會的4波有罪判決撤銷公告中。生前窮苦,終身未娶,坐牢所累,右眼失明,2019年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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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禎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